承压类制造单位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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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420000-233-XK-001-00  审批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特别程序为鉴定评审阶段,期限为1年,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 监督投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省纪委派驻省质监局纪检组,2167708209@qq.com,027-87891921
咨询建议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大厅,027-87365506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收费信息 免费办理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 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特殊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四、《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 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压力容器D级设计许可、压力管道GB、GC2、GC3、GD2设计许可;压力管道元件B级制造、锅炉D级、压力容器D级制造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B级、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B级、C级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3.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

  •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7.工厂质量手册。

    8.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 一、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

    窗口服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审查情况核发《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

    二、鉴定评审环节:由申请人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办理。

    鉴定评审机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有效性审查,组织现场评审鉴定,出具审查结论报告。

    三、审批环节:7个工作日,特设处办理。

    特设处对技术评审中心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四、决定环节:7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决定。

    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

    五、制证环节:3个工作日,特设处办理。

    特设处制作证书。

    六、发证环节:4个工作日,政务服务大厅发证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