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量授权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
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四、《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2.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