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5〕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2015〕第1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2015〕第165号)
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规定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