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2022年6月1号之前)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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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四、《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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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气瓶检验机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
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