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特殊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管理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四、《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压力容器D级设计许可、压力管道GB、GC2、GC3、GD2设计许可;压力管道元件B级制造、锅炉D级、压力容器D级制造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B级、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B级、C级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条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