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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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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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及条件:
范围:企事业单位。
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